机动车管理
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
·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
·办理机动车转出登记手续
·办理机动车转入登记手续
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
·办理汽车报废业务流程
·机动车延缓报废程序
·机动车抵押登记
·机动车档案查封
·办理补牌、补证补领登记证书手续及规定
驾驶证管理
·初次申请驾驶证程序
·驾驶证转出办理程序
·驾驶证转入办理程序
·驾驶证补证程序
·驾驶员周期换证程序
·注销驾驶证的条件与程序
·驾驶证吊扣返还程序
·驾驶证注销的条件与程序
·军队(武警)退役驾驶员换领驾驶证程序
·持有外国或港、澳、台地区驾驶证的外国(地区)人换领驾驶证的程序
·持有外国或港、澳、台地区驾驶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换领驾驶证的程序


办理汽车报废手续有关规定


 有关汽车报废标准:
(一)使用年限为八年的汽车有:
      总质量为1.8吨以下的微型载货汽车、客货两用汽车(含越野型)、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
      类出租汽车,微型箱式货车;
(二)使用年限为十年的汽车有:
      总质量为1.8吨(含)以上的载货汽车(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除外)、大客车、吊车、消
      防车、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;
(三)使用年限为十五年的汽车有:
      9座(含9座)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(包括轿车、含越野型)。
(四)汽车办理延缓报废的范围有:
      1、凡符合第(二)项规定的车辆车主可提出申请并填写《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》到所
         辖区县车管分所登记签章,持相关资料到市车管所检验车辆,合格后换发行驶证;
      2、凡符合第(三)项规定的车辆车主可提出申请并填写《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》到所
         辖区县车管分所登记签章,持相关资料到市车管所审核手续检验车辆合格后换发,到
         市车管所审核手续,检验车辆合格后换发行驶证,使用的年限范围从第15年起每年延
         缓1次,并定期参加年度审验2次,延缓使用时间从第21年后每年检验4次。

属于单位办理汽车报废业务、汽车延缓报废业务的请选择单位办理,否则请选择个人车办理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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