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条件与程序:
根据公安部第28号令及公交管〔1996〕142号《通知》,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1、 持证人死亡的;
2、 身体条件发生变化,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;
3、 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;
4、 涂改、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;
5、 无适当理由,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;
6、 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;
7、 年龄超过70周岁的(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要求的,允许继续驾驶);
8、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;
9、 连续两次不办理驾驶证审验的。
有以上情况之一的本人持驾驶证(无驾驶证的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)到沈阳市交警支队驾驶员管理处业务大厅办理驾驶证注销,领取《机动车驾驶证注销通知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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